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化妆品、护肤护发品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化妆品、护肤护发品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[86]财税外字第184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86-07-12 | 【实施日期】 1986-07-12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社会管理 | 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 |
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化妆品、护肤护发品范围问题的补充通知
(1986年7月12日 (86)财税外字第184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,重庆、武汉、沈阳、大连、哈尔滨、西安、广州市税务局,加发南京市税务局,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:
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、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化妆品、护肤护发品的范围和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,财政部先后以(86)财税字第103号、第172号文对部分产品作了规定,现再对化妆品、护肤护发品的范围补充明确如下:
化妆品范围包括:香粉、胭脂、眉笔、兰眼油、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。税率也减按40%征收;
护肤护发品范围包括:雪花膏、面油、面蜜、发蜡、发水。税率按30%征收。